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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编制“一次性告知单”事项清单(1388项)
时间:2023-09-25 08:25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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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序号部门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备注
1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成份变更民族成份变更民族成份变更【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2.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行政确认
2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部分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
行政许可
3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归侨身份认定归侨身份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建议改为:2009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行政确认
4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侨眷身份认定侨眷身份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建议改为:2009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行政确认
5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行政确认
6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华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华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一部分华侨身份认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者因公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行政确认
7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归侨考生身份确认归侨考生身份确认【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行政确认
8石嘴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华侨身份证明华侨身份证明华侨身份证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一部分华侨身份认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者因公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其他类别
9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设立许可旅行社设立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10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行政确认
11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
12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3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4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5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修正)
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16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行政许可
17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
18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行政许可
19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20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行政许可
21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政府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第63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22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博物馆馆藏文物档案备案博物馆馆藏文物档案备案博物馆馆藏文物档案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其他类别
23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24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25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后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后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后备案【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类别
26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其他类别
27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其他类别
28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认定文物认定文物认定【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行政确认
29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行政确认
30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行政确认
31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许可
32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行政许可
33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34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许可
35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核发【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行政许可
36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
37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行政许可
38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
39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行政许可
40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行政许可
41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行政许可
42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行政许可
43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44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正)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45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
46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适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行政许可
4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异地或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申报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住院病案复印件(盖章);(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盖章);(四)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五)出院发票原件;(六)业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公共服务
48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异地或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申报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住院病案复印件(盖章);(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盖章);(四)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五)出院发票原件;(六)业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公共服务
49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医疗保险门诊急诊抢救留观72小时以内死亡医疗费用报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医保规发〔2020〕2号)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结算、门诊急救费用结算、转院期间转诊费用结算等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协议医疗机构不办理中途结算手续,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入院时间所在年度医保支付标 准;
(二)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急救抢救留观 72 小时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条件有限,由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
第四十条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由经办机构通过结算系统与异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自付部分。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 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急诊急救门诊医疗费用申报零星报销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门急诊费用清单(盖章);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医疗机构存根复印件(盖章)并提供个人承诺书;
(四)急诊急救诊断证明。
公共服务
50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报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医保规发〔2020〕2号)
第四十条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由经办机构通过结算系统与异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自付部分。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 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申报零星报销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门诊费用清单(盖章);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医疗机构存根复印件(盖章)并提供个人承诺书;
(四)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
公共服务
51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费用报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二、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四)支付政策。按照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费用后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起付线为500元/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按照75%和60%比例支付;参保患者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时,不另设起付线,按照住院医保支付政策予以报销。谈判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为40万元和13万元。今后,谈判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随待遇水平政策调整时同步进行调整。
(五)待遇衔接。参保患者通过“双通道”使用谈判药品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对于已纳入我区门诊大病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优先按照双通道管理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门诊大病政策。
(六)异地就医。区内跨统筹地区费用结算按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执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使用谈判药品的,按现行住院和门诊大病政策执行。在就医地指定零售药店支付的谈判药品费用,凭发票、费用清单、谈判药品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我区谈判药品支付政策报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医保规发〔2020〕2号)
第四十条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由经办机构通过结算系统与异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自付部分。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先由 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急诊急救门诊医疗费用申报零星报销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未开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门急诊费用清单(盖章);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医疗机构存根复印件(盖章)并提供个人承诺书;
(四)急诊急救诊断证明。
公共服务
52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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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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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医保关系转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1.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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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出具联系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1.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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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本单位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工资发放表;(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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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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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恢复参保(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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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职工恢复参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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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暂停参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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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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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职工暂停参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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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订)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九条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二) 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证明;(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五)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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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十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类型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4);(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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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转退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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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单位类型、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及参加日期、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所属分支机构信息等;参保个人的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户籍、住址、手机、固定电话等。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有关证件,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据此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二)首次参保须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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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电子凭证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申领【指导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公共服务
68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异地或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申报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住院病案复印件(盖章);(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盖章);(四)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五)出院发票原件;(六)业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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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异地或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申报业务,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住院病案复印件(盖章);(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盖章);(四)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五)出院发票原件;(六)业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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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余额清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2号)第十四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到经办机构按要求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6);(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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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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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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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凭证打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 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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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变动情况打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 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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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 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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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凭证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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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医疗保险异地转诊人员备案【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4号)和自治区社保局《宁夏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流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11号)
(二)就医管理。就医管理包括就诊医院、转诊转院、就医凭证、协议管理、身份确认、费用审核等内容。流程规定: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开放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统一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异地就医费用审核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函〔2018〕97号)三、简化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规范备案资料。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需要凭社会保障卡和以下材料办理: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2.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凭居住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凭其它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的人员可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3.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办理备案;4.转诊转院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书办理备案;
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材料办理备案;6.急诊急救住院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住院证办理备案。
(二)简化备案方式。对有备案信息需要再次备案的参保人员,核实信息后直接备案。信息不全的,完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提供相关材料。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办理备案时,可选择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或网上备案(线上和线下备案提供的材料应保持一致)。2.转诊转院人员直接在符合转诊规定的医疗机构备案。如备案失败,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卡修复或换卡后,在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备案。3.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急诊急救患者可以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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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流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11号)
第一条 备案登记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也可以登录网站办理备案。(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填报《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异地居住或工作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二)符合转诊规定参保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书》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直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转诊转院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函〔2018〕97号)三、简化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规范备案资料。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需要凭社会保障卡和以下材料办理: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2.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凭居住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凭其它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的人员可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3.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办理备案;4.转诊转院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书办理备案;
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材料办理备案;6.急诊急救住院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住院证办理备案。
(二)简化备案方式。对有备案信息需要再次备案的参保人员,核实信息后直接备案。信息不全的,完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提供相关材料。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办理备案时,可选择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或网上备案(线上和线下备案提供的材料应保持一致)。2.转诊转院人员直接在符合转诊规定的医疗机构备案。如备案失败,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卡修复或换卡后,在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备案。3.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急诊急救患者可以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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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流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11号)
第一条 备案登记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也可以登录网站办理备案。(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填报《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异地居住或工作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二)符合转诊规定参保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书》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直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转诊转院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函〔2018〕97号)三、简化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规范备案资料。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需要凭社会保障卡和以下材料办理: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2.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凭居住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凭其它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的人员可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3.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办理备案;4.转诊转院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书办理备案;
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材料办理备案;6.急诊急救住院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住院证办理备案。
(二)简化备案方式。对有备案信息需要再次备案的参保人员,核实信息后直接备案。信息不全的,完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提供相关材料。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办理备案时,可选择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或网上备案(线上和线下备案提供的材料应保持一致)。2.转诊转院人员直接在符合转诊规定的医疗机构备案。如备案失败,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卡修复或换卡后,在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备案。3.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急诊急救患者可以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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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流程(试行)》(宁社保发〔2017〕11号)
第一条 备案登记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也可以登录网站办理备案。(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填报《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异地居住或工作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二)符合转诊规定参保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书》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直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转诊转院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函〔2018〕97号)三、简化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规范备案资料。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需要凭社会保障卡和以下材料办理: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2.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凭居住证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办理备案;没有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凭其它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的人员可签订承诺书办理备案;3.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办理备案;4.转诊转院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书办理备案;
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材料办理备案;6.急诊急救住院患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住院证办理备案。
(二)简化备案方式。对有备案信息需要再次备案的参保人员,核实信息后直接备案。信息不全的,完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提供相关材料。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办理备案时,可选择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或网上备案(线上和线下备案提供的材料应保持一致)。2.转诊转院人员直接在符合转诊规定的医疗机构备案。如备案失败,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卡修复或换卡后,在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备案。3.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急诊急救患者可以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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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医疗保险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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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含产前检查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对内容相近的表格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减少表格数量,避免申请人反复填写。整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申报表》,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申领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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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三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对内容相近的表格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减少表格数量,避免申请人反复填写。整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申报表》,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申领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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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
第十二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对内容相近的表格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减少表格数量,避免申请人反复填写。整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申报表》,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申领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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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区外生育医疗费支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对内容相近的表格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减少表格数量,避免申请人反复填写。整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申报表》,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申领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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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对内容相近的表格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减少表格数量,避免申请人反复填写。整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申报表》,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申领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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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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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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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行政法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52号)公共服务
90石嘴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规范性文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健全完善普法协调协作机制,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畅通志愿者服务渠道,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培育一批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活动,提高志愿者普法宣传水平。加强工作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和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健全激励机制,认真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围绕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基础制度,加强地方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八、加强普法工作责任落实。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牵头,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构建“普法责任主体明确、普法资源全面整合、执法普法有机联动、普法任务全面落实”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普法责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对各普法责任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通报。认真落实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各类媒体的普法责任,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固定的公益性法治宣传栏目,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受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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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石嘴山市司法局法治文化作品法治文化作品法治文化作品【规范性文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二、主要任务
(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目标,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民族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与推广,打造法治文化精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下基层等文化活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学法用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表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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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石嘴山市司法局法治文化设施法治文化设施法治文化设施【规范性文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二、主要任务
(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纳入艺术、出版扶持和奖励基金内容,培育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目标,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民族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与推广,打造法治文化精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下基层等文化活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学法用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表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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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公共服务
94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便利服务法律便利服务法律便利服务【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培育和壮大社会、市场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
(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12348”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中国法律服务网同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一网通办”、资源共享。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公共服务
95石嘴山市司法局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二)、(三)、(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其他类别
96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其他类别
97石嘴山市司法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和考核结果的备案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和考核结果的备案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和考核结果的备案【部门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办法》(2013年第128号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香港、澳门居民实习期满,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意见,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查,并由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实习鉴定意见和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当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其他类别
98石嘴山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其他类别
99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行政给付
100石嘴山市司法局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正)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许可
101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2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3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4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5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6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7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8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09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10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补(换)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补(换)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111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12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律师执业证核发律师执业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13石嘴山市司法局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律师执业证注销律师执业证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
114石嘴山市司法局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行政给付
115石嘴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行政给付
116石嘴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行政给付
117石嘴山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行政奖励
118石嘴山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19石嘴山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行政奖励
120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行政确认
121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行政确认
122石嘴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行政确认
123石嘴山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法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许可
124石嘴山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许可
125石嘴山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许可
126石嘴山市司法局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27石嘴山市水务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谁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许可
128石嘴山市水务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行政许可
129石嘴山市水务局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行政许可
130石嘴山市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行政许可
131石嘴山市水务局险坝加固计划许可险坝加固计划许可险坝加固计划许可【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公共服务
132石嘴山市水务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行政许可
133石嘴山市水务局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服务
134石嘴山市水务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135石嘴山市水务局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
136石嘴山市水务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行政许可
137石嘴山市水务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138石嘴山市水务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行政许可
139石嘴山市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许可
140石嘴山市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许可
141石嘴山市水务局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行政许可
142石嘴山市水务局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河、临渠(沟)工程许可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河、临渠(沟)工程许可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河、临渠(沟)工程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许可
143石嘴山市水务局取水许可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行政许可
144石嘴山市水务局取水许可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行政许可
145石嘴山市水务局取水许可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行政许可
146石嘴山市水务局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变更取水许可证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行政许可
14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规范性文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公共服务
14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规范性文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公共服务
14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
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公共服务
15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共服务
15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公共服务
15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公共服务
15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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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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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旧伤复发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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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异地工伤就医报告异地工伤就医报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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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转诊转院申请确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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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76号)
第九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职工。
第十条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或残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伤职工,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治疗期间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康复检查、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医疗治疗终结前,医疗机构应组织副高以上相关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价值初步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报告。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协助工伤职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以下称《申请确认表》,附件1),由工伤职工向参保地或单位所在地(未参保,下同)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二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职工本人或亲属、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可向工伤职工参保地或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申请确认表》、医疗机构初步评估报告和工伤医疗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确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专家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申请确认表》上填写确认结论。确认结论应及时反馈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时报经办机构备案。
(三)康复。工伤职工持确认康复的《申请确认表》到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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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76号)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康复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康复机构根据工伤职工康复情况认为确需延长康复期的,须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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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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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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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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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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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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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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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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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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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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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变更工伤登记变更工伤登记【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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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事故备案工伤事故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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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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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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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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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服务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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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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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指导职业指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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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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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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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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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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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规范性文件】《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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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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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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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第五章第三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二)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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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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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价格临时补贴申领价格临时补贴申领【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
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
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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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国务院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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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规范性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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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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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失业补助金申领失业补助金申领【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1号)
二、补助标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
(二)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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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金申领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金申领【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1号)
五、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其中累计参保不满6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含)不满1年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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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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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减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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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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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公共服务
19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减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公共服务
19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公共服务
19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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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公共服务
20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公共服务
20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公共服务
20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会保障卡启用【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公共服务
20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注销社会保障卡注销【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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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公共服务
20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公共服务
20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部门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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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公共服务
20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对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公共服务
20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第十二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部门规章】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第五条: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地方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
第十一条  :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并统一按规定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21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六、大力促进就业 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七、进一步创 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 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 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 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 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 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公共服务
21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 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 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公共服务
21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公共服务
21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 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 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 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 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公共服务
21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六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公共服务
21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公共服务
21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十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市、县(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公共服务
21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十五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依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3年一签订;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将人员信息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公共服务
21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 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 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公共服务
21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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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生活费补贴申领【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四、补贴标准......二)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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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二、促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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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五)支持大学生在宁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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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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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十)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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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十)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二、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五)支持大学生在宁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二、促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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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十)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二、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五)支持大学生在宁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二、促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我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建设、社保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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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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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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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
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
二、具体内容(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
二、新版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事项(一)证书管理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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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2016年主席令第55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2009〕137号)
第二部分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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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宁劳人(培)字〔1994〕312号)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中,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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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服务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9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
(十六)......“塞上技能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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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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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
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公共服务
23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
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公共服务
23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规范性文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09〕44号)
第八条:查询中发现有错误信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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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的转入【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23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的转出【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23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公共服务
24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公共服务
24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公共服务
24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24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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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公共服务
24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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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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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宁人社〔2002〕120号)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区直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公布;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本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公布;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批机关颁发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基地在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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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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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提出【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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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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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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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规范性文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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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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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配合民政部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配合民政部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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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取消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九)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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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12333电话咨询12333电话咨询【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9号)
(二)创新管理服务3、丰富人社线上服务内容。进一步优化完善“社保云”应用一期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大力开展“社保云”应用推广工作,全力打造12333(包括12333电话咨询、掌上12333、微信12333公众号、网上人社)服务品牌和窗口。逐步实现创业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事人才等领域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的线上服务,实现线上自助查询办理参保状态证明、社保缴费、资格认证、就业指导、证书查询核验、“网上课堂”培训、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网上举报投诉、在线调解和仲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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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35号)
二、目标任务(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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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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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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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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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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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2年发布)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共服务
26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延期备案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延期备案【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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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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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注销参保单位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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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公共服务
26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公共服务
26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公共服务
26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公共服务
27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部门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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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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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7)。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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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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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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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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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行政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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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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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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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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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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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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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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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病残津贴申领病残津贴申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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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行政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全文。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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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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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定【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
第三条退休条件 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含方案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等级在1—4级范围内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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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困难国有企业工作和企业生活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审批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函》(宁劳社函[2004]15号)
根据<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03】53号)的精神,企业军转干部年龄偏大,无法安排就业,可按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前5年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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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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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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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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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对年满70周岁的老龄人员的补贴发放对年满70周岁的老龄人员的补贴发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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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给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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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增审核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增审核发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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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离退休人员待遇变更核准给付(因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变更,需要对养老待遇重新核准)离退休人员待遇变更核准给付(因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变更,需要对养老待遇重新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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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准给付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准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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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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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2018年主席令25号修正)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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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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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方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3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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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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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65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自主公开招聘的,自主公开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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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认定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认定【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40号)
第二部分参加三支一扶、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工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计算工龄审批表》,由工作(服务)单位加盖意见后到服务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办理工龄计算审核手续,由录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其他基层就业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工龄认定按照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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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费核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费核定【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设、合并、撤消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老人(干)字〔1993〕138号)
第八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每满1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工龄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165号)
第2条执行宁老人(干)字〔1993〕138号文件规定的,其计发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地区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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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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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解聘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解聘备案【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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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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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格认证防止养老保险待遇冒领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35号)
一、认证范围:各市县社保局在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社保局审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教师全部列入资格认证范围。
二、认证要求及重点:各市县社保局要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属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认证率必须达到100%,异地居住认证率达到90%以上。在实行严格年审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退职、60年代精减、享受遗属生活费和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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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09石嘴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类别
310石嘴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其他类别
311石嘴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其他类别
312石嘴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确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确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确定【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12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保修期满后住宅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归集管理、使用,专户储存,每年公布一次收交、使用、节余情况,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审计、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类别
31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1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注册资本变更劳务派遣经营注册资本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1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1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1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住所变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住所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1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劳务派遣经营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19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行政许可
320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补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21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22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32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公共服务
32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32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公共服务
32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许可
32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许可
32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许可
329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0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1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2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住所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行政许可
33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3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
33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换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换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
339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40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41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42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4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行政许可
34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4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行政许可
34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
34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确认
34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骨灰存放咨询骨灰存放咨询骨灰存放咨询【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
349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遗体保存咨询遗体保存咨询遗体保存咨询【政府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二十五条遗体需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10日;需延期保存的,应当在10日以内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将遗体火化,火化后的骨灰保留30日,30日后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公共服务
350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组织政策咨询社会组织政策咨询社会组织政策咨询【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公共服务
351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咨询【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共服务
352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咨询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咨询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咨询【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
35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许可
35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35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建议使用最新修订的年份、令(文)号:2018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其他类别
35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
(六)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市、县教育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20〕76号)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由举办者向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行政许可
35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
(十八)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地级市或县级(不含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要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要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教基〔2019〕143号)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行政许可
35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
(十八)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地级市或县级(不含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要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要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20〕76号)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由举办者向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行政许可
359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
(十八)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地级市或县级(不含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要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要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20〕76号)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由举办者向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行政许可
360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
(十八)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地级市或县级(不含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要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要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教基〔2019〕143号)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行政许可
361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62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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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36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6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6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或合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6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6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6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证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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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369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70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证到期换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71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备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72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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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373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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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374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375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85号)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场地不得临时占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70项: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76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行政许可
377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378石嘴山市审批局社会事务服务科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379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电话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咨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380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面对面咨询面对面咨询面对面咨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381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公共服务
382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共服务
383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
384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变更(市县级)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变更(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385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生产品种、生产地点变更(市县级)副证生产品种、生产地点变更(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386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项目内容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市县级)主证项目内容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387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项目内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市县级)主证项目内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市县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388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389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行政许可
390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首次发证水域滩涂养殖首次发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行政许可
391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行政许可
392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证延期水域滩涂养殖证延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行政许可
393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用于清真食品的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书,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申请人取得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394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用于清真食品的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书,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申请人取得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395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畜禽定点屠宰证和屠宰标志牌遗失补办畜禽定点屠宰证和屠宰标志牌遗失补办【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用于清真食品的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书,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申请人取得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396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畜禽定点屠宰证企业名称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企业名称变更【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用于清真食品的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书,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申请人取得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397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畜禽定点屠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用于清真食品的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还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书,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申请人取得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398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附件:第24项将农业植物产地检疫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99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第三款: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天然湖泊、水库塘堰等公用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在前款规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
行政许可
400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动物、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动物产品、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动物、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动物产品、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一)来自非封锁区;(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
第25项:将动物、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01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新申报【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行政确认
402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行政确认
403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认证年检绿色食品认证年检(市级办理)绿色食品认证年检(市级办理)【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五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化绿色食品认证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绿办发[2014]2号)
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绿色食品认证申请材料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绿色食品宣传和企业内检员培训等工作。
其他类别
404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其他类别
405石嘴山市民政局公开募捐资格审核公开募捐资格审核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406石嘴山市民政局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行政给付
407石嘴山市民政局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确认
408石嘴山市民政局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行政裁决
409石嘴山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410石嘴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解答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解答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解答【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工作。
公共服务
411石嘴山市民政局慈善组织年报慈善组织年报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其他类别
412石嘴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咨询婚姻登记咨询婚姻登记咨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公共服务
413石嘴山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咨询收养登记咨询收养登记咨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
414石嘴山市民政局养老咨询养老咨询养老咨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公共服务
415石嘴山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检社会团体年检社会团体年检【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行政检查
416石嘴山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其他类别
41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七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质条件等确定经营权期限。
行政许可
41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经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由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附件2第3项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依法取得许可。
行政许可
41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许可
42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行政许可
42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行政许可
42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许可
42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行政许可
42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驾驶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驾驶员)【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
42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驾驶员)危险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行政许可
42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
42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行政许可
42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42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43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行政许可
43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3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行政许可
43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七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行政许可
43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统筹规划,合理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加强出租车运营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规划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出租汽车的投放总量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43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统筹规划,合理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加强出租车运营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规划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出租汽车的投放总量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43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4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政府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6.3海事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意见第1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下放设区的市。
行政许可
43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初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市级。
行政许可
43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补发的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补发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市级。
行政许可
43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申请《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市级。
行政许可
44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行政确认
44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行政确认
44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行政确认
44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政确认
44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政确认
44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行政确认
44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舶名称核准船舶名称核准船舶名称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行政确认
44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改)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许可
44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改)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行政许可
44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三)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许可
45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行政许可
45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许可
45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行政许可
45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许可
45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换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改)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行政许可
45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第18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45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行政确认
45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行政确认
45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检测与竣工复测鉴定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检测与竣工复测鉴定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检测与竣工复测鉴定【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行政确认
45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
46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行政确认
46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46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10千伏及以下的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中500米以内的电力线路建设等小规模配电网工程涉及的短距离道路开挖、穿跨道路等事项的备案10千伏及以下的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中500米以内的电力线路建设等小规模配电网工程涉及的短距离道路开挖、穿跨道路等事项的备案10千伏及以下的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中500米以内的电力线路建设等小规模配电网工程涉及的短距离道路开挖、穿跨道路等事项的备案【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规范性文件】《宁夏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能源〔2021〕165号)
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协同配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简化10千伏及以下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挖(掘)路、绿地占用、穿跨河流等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500米以内的电力线路建设等小规模配电网工程,涉及的短距离道路开挖、穿跨道路、占用绿地、交通封闭等审批事项实行审批部门备案制和供电企业承诺制,不再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恢复费用按照核算成本费用收取,取消绿化永久占地费。
公共服务
46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其他类别
46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46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其他类别
46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辅助业设立、变更备案水路运输辅助业设立、变更备案水路运输辅助业设立、变更备案【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46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签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确认。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其他类别
46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别
46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其他类别
47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6项: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七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47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从事省际客运包车使用包车标志牌的备案从事省际客运包车使用包车标志牌的备案从事省际客运包车使用包车标志牌的备案【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类别
47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
47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其他类别
47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站站级核定客运站站级核定客运站站级核定【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7号公告)
8站级验收
一、二级车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
行政确认
47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其他类别
47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正)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其他类别
47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督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督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督考核【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规范性文件】《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其他类别
47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47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22】6号)
    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22】2号)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其他类别
48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教练车证、教练车标识牌的核发教练车证、教练车标识牌的核发教练车证、教练车标识牌的核发【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类别
48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备案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备案从事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备案【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类别
48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规范性文件】《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其他类别
48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学员满意度评价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开展情况等内容。
其他类别
48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或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修订)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其他类别
48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或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修订)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修订)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类别
48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信誉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其他类别
48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类别
48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信誉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22】2号)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其他类别
48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十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
49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何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修订)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许可
49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备案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备案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备案【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其他类别
49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备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备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其他类别
49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其他类别
49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相关信息备案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相关信息备案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相关信息备案【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其他类别
49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变更备案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变更备案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变更备案【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修正)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其他类别
49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全文
行政许可
497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498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68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七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的,单位须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证明,个人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和身份证,向自治区海事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
499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其他类别
500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危货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其他类别
501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普货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其他类别
502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危货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应用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运【2021】46号)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第四章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号、申请原因等信息,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和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换发的,还需要提交原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其他类别
503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应用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运【2021】46号)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第四章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号、申请原因等信息,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和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换发的,还需要提交原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其他类别
504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普货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应用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运【2021】46号)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第四章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号、申请原因等信息,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和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换发的,还需要提交原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其他类别
50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行政裁决
506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507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固定户外广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设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508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跨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跨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509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行政许可
510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
第4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许可
511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七条规定“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砌筑工等11个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行政确认
512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确认
513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行政奖励
514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515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3月27日建质〔2014〕42号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第四款: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516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行政确认
517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九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第一款: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行政确认
518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租房租金收缴公租房租金收缴公租房租金收缴【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九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第一款: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第一款: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第一款: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其他类别
519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2002年10月28日、2007年12月29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正)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行政许可
520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9月19日予以修正)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其他类别
521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备案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9月19日予以修正)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其他类别
522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9月19日予以修正)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其他类别
523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9月19日予以修正)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其他类别
524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行政许可
525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业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
行政许可
526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9月30日发布)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527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528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其他类别
529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政策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发布,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政策性文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2号)一、总体要求第一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工作。
行政许可
530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政策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发布,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27号)三、实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属地管理。五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由五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宁东基地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跨行政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媒体等信息手段,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
【政策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试行)》(宁工改办〔2020〕16号)第一条(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行政许可
531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其他类别
532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533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政策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发布,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政策性文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2号)一、总体要求第一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工作。
行政确认
534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其他类别
535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行政确认
536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其他类别
537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正)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其他类别
538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379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12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其他类别
539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其他类别
540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其他类别
541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审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审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审定【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3]45号)
第六条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按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规定,兼顾地段、结构和住宅产业升级等情况,区别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严格限定在指导价格以内。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销售,且不得低于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下限。物价、房改部门在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着重从建设成本上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成本因素,将管理费限定在2%以内,利润限定在3%以内,使房价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类别
542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其他类别
543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其他类别
544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行政许可
545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行政许可
546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54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诊疗许可(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
54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变更【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行政许可
54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八、实施医疗机构“多证合一”(一)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同步校验,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校验时间按照“就前不就后”的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行政许可
55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注销放射诊疗许可注销【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行政许可
55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尸检机构认定尸检机构认定尸检机构认定【部门规章】《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
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55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公共服务
55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义诊活动备案义诊活动备案义诊活动备案【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行政许可
55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
55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行政许可
55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第二款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行政给付
55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给付
55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行政给付
55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行政确认
56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其他类别
56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现鉴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
其他类别
56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对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对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56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对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对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56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其他类别
56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2017年修订11月1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确认
56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部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行政确认
56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行政法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行政确认
56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行政确认
56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医疗机构评审医疗机构评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行政确认
57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行政许可
57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第一条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行政许可
57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行政许可
57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注册注销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许可
57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
57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注册补办医师执业注册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许可
57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销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
57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2021年修订)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行政许可
57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2021年修订)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57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2021年修订)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行政许可
58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2021年修订)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58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修订)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条第二款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2021年修订)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行政许可
58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2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行政许可
58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建议完整引用条款)
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行政许可
58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行政许可
58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
58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第二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行政许可
58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          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三条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一)改革举措。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
八、实施医疗机构“多证合一”(一)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同步校验,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校验时间按照“就前不就后”的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二)整合医疗机构相关证照。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线,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六证合一”。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后,按照“谁审批、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三)统一“多证合一”登记信息。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证照“多证合一”后,只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其他许可证照正本一律取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根据专项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诊疗科目”栏打印“其他许可信息详见副本”。 
行政许可
58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          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
八、实施医疗机构“多证合一”(一)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同步校验,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校验时间按照“就前不就后”的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行政许可
58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          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一)改革举措。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
九、实施医师证照“多证合一”。整合医师相关证照,以医师执业证书为主线,实行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五证合一”,全部在《医师执业证书》和“全国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许可信息。
行政许可
59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
【部门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广告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初审意见;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告应当提交镜头脚本;广播广告应当提交文稿;平面广告应当提交样稿。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实,并在《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署名确认。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外省市医疗机构在本自治区申请发布医疗广告,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执业登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行政许可
59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行政给付
59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02号)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急救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八、实施医疗机构“多证合一”(一)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同步校验,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校验时间按照“就前不就后”的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行政许可
59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六、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 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为主导,开展医疗机构许可事项“综合审批”。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业病诊断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承诺时限内办结“综合审批”事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发改社会〔2019〕488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办理企业登记、设置、项目备案、执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各类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
59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
59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59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地址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地址变更【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
六、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 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为主导,开展医疗机构许可事项“综合审批”。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业病诊断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承诺时限内办结“综合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
59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59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
59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行政给付
60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其他类别
60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医疗机构名称裁定【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建议补充设定依据)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行政裁决
60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确认
60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60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
下放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权。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中的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自治区级审批;其它独立医疗机构,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审批。今后,凡没有明确审批权限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一律下放到地市级,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60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行政许可
60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行政许可
60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行政许可
60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延续【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规范性文件】《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八、实施医疗机构“多证合一”(一)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同步校验,将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期统一到6年。校验时间按照“就前不就后”的原则,实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职业病诊断机构延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或延续申请。
行政许可
60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行政许可
61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行政许可
611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
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612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行政许可
613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行政许可
614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行政许可
615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行政许可
616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617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者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行政许可
618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选择现场形式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导经营者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
619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救护车配置备案救护车配置备案救护车配置备案【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函发〔2021〕10号)
第十一条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购置救护车,应向核准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出具拟购置车辆的使用性质证明材料。
公共服务
620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行政许可
621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行政许可
622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行政法规】《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行政许可
623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木种子(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从事林木良种种子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以外的普通林木种子外)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林木种子(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从事林木良种种子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以外的普通林木种子外)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6部分组成:(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
行政许可
624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625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第一款: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行政许可
626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部门规章】《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
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类别
627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行政给付
628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改)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行政给付
629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类别
630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行政征收
631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暂借给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而闲置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利用;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利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征用的耕地,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修订)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行政征收
632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共服务
633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行政许可
634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行政许可
635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行政许可
636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审批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许可
637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行政许可
638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639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640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许可
641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
642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39号)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三十公顷不足六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六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设乡(镇)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批准农业开发用地。本条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农业开发用地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643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644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设采矿权登记新设采矿权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改)
 第十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自治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热、矿泉水、贺兰石和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太西煤、煤成(层)气;
(二)前项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包括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四)矿区范围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十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自治区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十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自治区和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行政许可
645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许可
646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行政许可
647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行政许可
648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行政许可
649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变更登记【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三条(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行政许可
650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行政许可
651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行政许可
652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653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宁国土资发〔2009〕112号)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时应向验收组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归类装订成册。
(一)国家投资(地方投资)项目
1.竣工验收申请;
2.《XXX项目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总体概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项目治理效果、资金使用及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工程管护措施、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3.地质灾害治理有关图表(治理前、后图册,影像资料光盘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规划设计(续作项目);
7.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8.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
9.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10.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11.竣工验收图;
12.其他有关资料(项目变更等资料)。
行政许可
654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图审核地图审核(非应急保障)地图审核(非应急保障)【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公开出版、发行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各种地图、电子地图、遥感影像图、立体地图以及图书报刊、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必须经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展示。具体审核办法,由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自治区外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备案的规定,所编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必须经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核。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655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图审核地图审核(应急保障)地图审核(应急保障)【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公开出版、发行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各种地图、电子地图、遥感影像图、立体地图以及图书报刊、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必须经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版展示。具体审核办法,由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自治区外单位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备案的规定,所编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必须经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核。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656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1〕95号)
四、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制定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要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408号)
三、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相关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涉及的国有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予以地价评估。
六、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地价评估结果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中规定“地价评估结果经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评估结果备案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类别
657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宁自然资规发〔2023〕3号)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和跨市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跨县(区)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658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行政确认
659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行政确认
660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0〕30号)
三、优化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范围。......下放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需报自治区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方案),全部委托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批准,涉及报自然资源部的报件,由厅汇总后统一出具意见。
其他类别
661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抵押备案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公共服务
662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抵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公共服务
663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备案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备案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备案【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活动开始前,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向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外省、区(市)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来宁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宁国土资发〔2013〕194号)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备案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备案登记工作:(一)外省、区(市)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二)经批准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由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所在地的地(市)级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类别
664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测绘作业证办理测绘作业证办理测绘作业证办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规范性文件】《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其他类别
665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证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证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证【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公共服务
666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4号)
二、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等,由发证机关负责。
公共服务
667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架设地上线路、辅设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许可
668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六条规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第二条、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5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行政确认
669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4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行政许可
670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规范性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
第七条第二款联合试运转试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第五款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加强煤矿联合试运转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9〕171号)
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可及时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联合试运转备案信息,其中:国家核准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自治区核准(审批)项目向市级发展改革委报备。
其他类别
671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二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四、突出监管重点第二款:竣工投产环节。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和概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4号)五、今后,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公共服务
672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农林水利气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
673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社会事业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
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
674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科技、信息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
675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意见》(宁政发〔2009〕117号)
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三)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支持,主要用于:对基地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在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紧缺专业人才或急需紧缺的其他人员,从本基金中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其服务于项目整个建设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10号)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申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或项目绩效评价。第八条(二)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发改部门应按照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
676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财(企)发〔2017〕294号)
第一章第一条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由自治区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
677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定价(不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不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不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四条下列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公用事业;
(二)重要公益性服务;
(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和权限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自治区定价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范围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自治区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他类别
678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光伏电站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光伏电站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根据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制氢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各类项目实际情况,商本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单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
其他类别
679石嘴山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680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1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企业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企业名称【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2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加油站新建、异地迁建项目规划确认加油站新建、异地迁建项目规划确认【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3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4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5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加油站项目建设规划确认(预核准)延期加油站项目建设规划确认(预核准)延期【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6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7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审批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8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业/歇业批复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业/歇业批复【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89石嘴山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政许可
690石嘴山市商务局现货商品交易场所受理审核现货商品交易场所受理审核现货商品交易场所受理审核【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宁金融局发〔2016〕321号)
第三条现货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
其他类别
691石嘴山市商务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规模发卡企业)【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692石嘴山市商务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693石嘴山市商务局加油站年审加油站年审加油站年审【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其他类别
694石嘴山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695石嘴山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696石嘴山市公安局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697石嘴山市公安局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
698石嘴山市公安局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行政许可
699石嘴山市公安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枪支、弹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携运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
700石嘴山市公安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
701石嘴山市公安局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章第十五条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
702石嘴山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许可
703石嘴山市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焰火燃放许可焰火燃放许可【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庆祝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者必须制定安全燃放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燃放。
【规范性文件】《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_2005)
4.3.1: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
4.3.2: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查批准。
4.3.3: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修正)第55项;
(2)《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通过,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地方法规。
(3)执行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GA183-2005)。
行政许可
704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驾驶证核发驾驶证增驾【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许可
705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驾驶证核发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许可
706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驾驶证核发初次申领驾驶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许可
707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驾驶证核发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许可
708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驾驶证审验驾驶人审验、延期审验【行政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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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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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变更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联系方式、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共同所有人(夫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
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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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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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查验机动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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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机动车报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八条(建议标明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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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迁出辖区转移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机动车报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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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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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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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公安部124号令)
第二十四条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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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石嘴山市公安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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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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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行政许可
721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不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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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石嘴山市公安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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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石嘴山市公安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行政许可
724石嘴山市公安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124号令)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行政许可
725石嘴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致使安全保护等级发生变化,或者因实际需要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定级,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行政确认
726石嘴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网络安全等级变更网络安全等级变更【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一)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
(四)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
(五)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
(六)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
(八)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致使安全保护等级发生变化,或者因实际需要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定级,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行政确认
727石嘴山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728石嘴山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建【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729石嘴山市公安局国际联网备案国际联网备案国际联网备案【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应当将接入本网络系统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数据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备案。
公共服务
730石嘴山市公安局普通护照签发申办普通护照申办普通护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行政许可
731石嘴山市公安局普通护照签发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行政许可
732石嘴山市公安局普通护照签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行政许可
733石嘴山市公安局普通护照签发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行政许可
734石嘴山市公安局普通护照签发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加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行政许可
735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36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号)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依法按时审批,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分管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厅局领导不再参与审批工作;目前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定居申请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二)不具备现场面像采集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由具备条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三)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应通过系统联机方式接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中心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信息数据库、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信息数据库,核查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请信息以及港澳关系人所持证件真伪等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部分赴港澳定居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公境(2015〕20号)
一、下放审批事项现将我区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审批权限下放给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行政许可
737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38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39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40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失效重新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41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42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43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44石嘴山市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45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行政许可
746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签发赴台团队旅游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行政许可
747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探亲签注签发赴台探亲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行政许可
748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定居签注签发赴台定居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行政许可
749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应邀签注签发赴台应邀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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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商务签注签发赴台商务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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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学习签注签发赴台学习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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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乘务签注签发赴台乘务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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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石嘴山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赴台其他签注签发赴台其他签注签发【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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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石嘴山市公安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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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石嘴山市公安局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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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石嘴山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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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石嘴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员培训网络安全员培训网络安全员培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
第七条第六款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应当通过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公共服务
758石嘴山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到设立所在地市级公安局填报《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的有效证明文件;(二)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和保安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其他类别
759石嘴山市公安局保安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保安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保安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三)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四)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及保安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五)分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六)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七)分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八)分公司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九)分公司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其他类别
760石嘴山市公安局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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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石嘴山市公安局驾驶证管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恢复机动车驾驶资格【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典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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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石嘴山市公安局驾驶证管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期满换证、超龄换证、损坏换证、身体条件变化换证【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行政许可
763石嘴山市公安局驾驶证管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遗失补领驾驶证【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行政许可
764石嘴山市公安局驾驶证管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注销驾驶证【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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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石嘴山市公安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行政许可
766石嘴山市公安局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67石嘴山市公安局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68石嘴山市公安局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初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初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992年公安部公境外[1992]898号)
第一条受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二条国籍申请的复审:各省、自治区公安厅,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市、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复审请示须盖省、自治区公安厅印。
行政许可
769石嘴山市公安局机动车牌证管理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行政许可
770石嘴山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771石嘴山市公安局保安员证核发保安员证核发保安员证核发【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行政许可
772石嘴山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773石嘴山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774石嘴山市公安局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07年11月9日公境出〔2007〕2223号,自2007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信息;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许可
775石嘴山市公安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同日实施)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行政许可
77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7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许可范围、生产规模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7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除地下矿,由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企业许可证首次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7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法人、地址、隶属关系、名称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的非煤矿山企业(除地下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除剧毒化学品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除剧毒化学品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名称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8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品种、生产(储存)规模、生产场所变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许可
79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企业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
79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补办【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
79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下企业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
79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注销【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79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经营品种、经营(储存)规模、经营场所变更企业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
79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新、改、扩建项目企业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
79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法人、地址、隶属关系、名称变更企业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
79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行政许可
79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法人、名称、地址变更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法人、名称、地址变更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行政许可
79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核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行政许可
80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核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行政许可
80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使用品种、数量、工艺变更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使用品种、数量、工艺变更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行政许可
80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补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补办【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行政许可
80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行政许可
80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应急〔2019〕113号)三、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张清单”办理。对标应急管理部门《权力清单》,编制《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首次发证调整为自治区本级行使,复审发证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行使。
行政许可
80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确认
80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安全合格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确认
80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确认
80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确认
80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剧毒生产类,由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剧毒生产类,由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行政许可
81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地下矿,由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行政许可
81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剧毒生产类,由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行政许可
81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行政许可
81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行政许可
81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备案【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上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出,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
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安监局〈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备案的通知〉》(宁财(企)发〔2013〕69号)
四、有关要求(三)严格备案时间,确保足额提取和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属于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备案)手续的企业务必于2013年2月底前将2013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区)财政局、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1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其他类别
81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区外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进宁开展业务书面报告区外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进宁开展业务书面报告区外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进宁开展业务书面报告【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其他类别
81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类别
81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注销【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81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82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企业许可证延期核发【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82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产品类别、级别范围或储存设施变更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82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法人、地址、隶属关系、名称变更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82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办【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82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许可证首次核发【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
82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颁发查询、咨询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颁发查询、咨询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颁发查询、咨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
82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颁发查询、咨询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颁发查询、咨询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颁发查询、咨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公共服务
82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公共服务
82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二)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一、总则(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行政确认
82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类别
83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报送【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类别
83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其他类别
83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补办【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3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延期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3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变更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3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注销【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其他类别
83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首次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37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补办【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38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变更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39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延期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40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首次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4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注销【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其他类别
84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延期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43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注销【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其他类别
844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补办【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45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首次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46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变更核发【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47石嘴山市档案馆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法律】《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行政许可
848石嘴山市档案馆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许可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许可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许可【法律】《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许可
849石嘴山市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行政许可
850石嘴山市档案馆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部门规章】《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其他类别
851石嘴山市档案馆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规范性文件】《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一条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五条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其他类别
852石嘴山市档案馆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正)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行政奖励
853石嘴山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共服务
854石嘴山市地震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参与该项建设工程在综合验收。
其他类别
855石嘴山市地震局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确认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确认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确认【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公共服务
856石嘴山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其他类别
85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
第四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
85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
85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三款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第四款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86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第一款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二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
第四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
86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
86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
86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
86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86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一条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生态环境部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
86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补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一条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生态环境部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
86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一条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生态环境部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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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一条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0年12月9日。
行政许可
86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三、严格审核。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对委托处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类别
87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行政许可
87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87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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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87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1号)
一、委托事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委托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其他类别
87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
87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夜间施工审批夜间施工审批夜间施工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行政许可
87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确认
87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许可
879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行政许可
880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规范性文件】《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宁教基发〔2015〕36号)一、评定程序。各民办幼儿园严格对照《标准》,逐项认真自查,详细、准确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并撰写自查报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行政确认
881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一类幼儿园的评估与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一类幼儿园的评估与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规范性文件】《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党发〔2010〕67号)
继续推进自治区级示范园创建活动,到2020年,自治区级示范园达到160所以上。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行政确认
882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核定发放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核定发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计算公式为: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省份普通高中学生人数×资助面×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308号)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行政给付
883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8修正)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行政奖励
884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部门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885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行政奖励
886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备案中职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备案中职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备案【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87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备案中职学生跨省转学的备案中职学生跨省转学的备案【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888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建议使用最新修订的年份、令(文)号:2018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其他类别
889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十八)审批权限。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业务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培训等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审批部门进行年检与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其他类别
890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891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
全文引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
第七条第二款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合办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行政许可
892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认定【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1号)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行政确认
893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类别
894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其他类别
895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行政确认
896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确认
897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898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行政确认
899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科技企业首次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科技企业首次申请风险补偿贷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5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经科技厅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项目的科技企业名单。对科技厅审定不通过的项目的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补偿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科成果字〔2019〕4号)
第2条关于贷款审核方面。贷款审核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申请“宁科贷”企业,原则上科技厅不再进行审核,只对部分贷款企业进行抽查。“宁科贷”合作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同意贷款后直接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贷款意见,并将贷款企业及贷款额度报委托单位(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委托单位(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贷款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后,出具贷款补偿承诺确认书。对不报备的贷款企业,补偿资金将不再承担其贷款损失。
其他类别
900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科技企业续贷风险补偿贷款科技企业续贷风险补偿贷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第一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5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经科技厅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项目的科技企业名单。对科技厅审定不通过的项目的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补偿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科成果字〔2019〕4号)
第2条关于贷款审核方面。贷款审核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申请“宁科贷”企业,原则上科技厅不再进行审核,只对部分贷款企业进行抽查。“宁科贷”合作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同意贷款后直接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贷款意见,并将贷款企业及贷款额度报委托单位(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委托单位(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贷款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后,出具贷款补偿承诺确认书。对不报备的贷款企业,补偿资金将不再承担其贷款损失。
其他类别
901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招标失败后变更采购方式招标失败后变更采购方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其他类别
902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其他类别
903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其他类别
904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单一来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其他类别
905石嘴山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服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服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服务【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1号)。
一、各专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验收和报送验收报告等工作。收到我部下发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后,即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
二、为提高考试工作透明度,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合分)。具体查卷办法,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定。四、在考生查阅试卷过程中,如发现确有核分失误,经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
公共服务
906石嘴山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许可
907石嘴山市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往年成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首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往年成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首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予以修改)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宁财规发〔2018〕35号)
第三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908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裁决
909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法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类别
910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公共服务
911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测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公共服务
912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公共服务
913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全文
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公共服务
914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点分析消费者投诉热点分析消费者投诉热点分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共服务
915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权属纠纷、资格纠纷、奖励和报酬纠纷、费用纠纷等的调解对专利权属纠纷、资格纠纷、奖励和报酬纠纷、费用纠纷等的调解对专利权属纠纷、资格纠纷、奖励和报酬纠纷、费用纠纷等的调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令569号修订)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其他类别
916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食品召回监督食品召回监督食品召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其他类别
917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918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性、评价性抽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性、评价性抽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性、评价性抽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其他类别
919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其他类别
920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裁决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裁决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裁决
921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类别
922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争议的调解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争议的调解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争议的调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类别
923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公共服务
92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8:“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个人账号、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9:“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符合上下限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规范性文件】10《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公共服务
925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并启缴(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并启缴(缴存登记)【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4:“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单位账号或组织机构单位账号、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资金来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2缴存信息应包括单位登记号、开户人数、缴存比例、缴款方式、首次汇缴月、月汇缴总额等信息,并宜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等。3经办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一个单位宜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
【规范性文件】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3.1:“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共服务
926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启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启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4.1:“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共服务
927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以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行政法规】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2缴款方式应包括支票、现金、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扣等,宜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缴款方式。”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0.1:“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收款单位账户信息、缴存年月、缴款方式、本月汇缴人数和金额等信息;2有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本月应缴存额增加、本月应缴存额减少、增减变动原因。”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汇缴确认手续,生成汇缴业务流水号,并告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0.3:“单位应按汇缴登记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并应注明汇缴业务单位应按汇缴登记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并应注明汇缴业务流水号,其中:通过财政统发方式汇款的,财政部门应提供汇款明细表,包括所汇款项的单位名称、汇缴业务流水号等;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约定扣款时间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付款账户信息、汇缴业务流水号、扣款金额等。”
【部门规章】10《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0.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账户: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一致的,应计入个人账户;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不一致的,应与单位联系确认汇缴金额后计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汇缴单位的归集暂存款;3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小于应汇缴金额的,应通知单位办理补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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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2缴款方式应包括支票、现金、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扣等,宜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缴款方式。”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4:“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1.1:“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补缴起止年月、补缴月数、月应缴额核定、月已汇缴额、月补缴金额、总补缴金额等信息;宜包括补缴原因。2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内容与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致。”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补缴确认手续,生成补缴业务流水号,并应告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1.3:“单位向归集专户缴款且应符合本标准第5.10.3条的规定:单位应按补缴登记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并应注明补缴业务单位应按补缴登记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并应注明补缴业务流水号,其中:通过财政统发方式汇款的,财政部门应提供补款明细表,包括所汇款项的单位名称、补缴业务流水号等;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约定扣款时间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付款账户信息、汇缴业务流水号、扣款金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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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注销登记;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2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手段、加强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确保信息变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5:“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手续。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凭证内容变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重新向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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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部门规章】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2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手段、加强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确保信息变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6:“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集中封存职工应由本人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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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5:“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登记号、转入单位名称、转人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转移金额等信息;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将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直接转移至转入单位管理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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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2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1:“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个人账户设立的相关规定,为转入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3:“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4:“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应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6:“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门规章】10《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7:“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核: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部门规章】1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8:“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及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
【部门规章】1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9:“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与信息的同步转出;2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件号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职工身份证件号码。”
【部门规章】1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6.10:“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职工确认后,应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疑义的解答。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规范性文件】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操作规程:一、申请受理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职工申请。(二)审核受理。(三)信息传递。二、信息与资金转出转出地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审核受理。(二)信息与资金转出。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转入地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审核入账。(二)信息传递。”
【规范性文件】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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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变更(封存、启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变更(封存、启封)【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6:“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2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2:“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封存人数、封存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宜包括封存原因;2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4:“办理个人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启封人数、启封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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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托管)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托管)【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3.1:“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集中封存人数、集中封存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号、转移金额,宜包括集中封存原因;2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2.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集中封存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申请集中封存职工无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2.3:“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将申请集中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转出至集中封存户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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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法规】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和期限;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3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9:“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符合上下限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部门规章】10《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7:“办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原缴存比例、新缴存比例、降低原因、降低期限、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信息,宜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办部门、经办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信息;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手续。”
【规范性文件】1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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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和期限;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3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1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具体条件和期限;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3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4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8:“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发薪银行及账号、单位月应缴额、职工月应缴额、申请缓缴期限、单位职工累计缓缴额、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信息,并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办部门、经办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信息;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缓缴手续。”
【规范性文件】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规范性文件】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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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开具缴存证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具缴存证明(单位/职工)【部门规章】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19:“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缴存起止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缴存状态等信息。缴存状态包括:正常、封存、缓缴、欠缴等。”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20.1:“办理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开具缴存证明和书面申请;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3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2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缴存起止年月、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状态等信息。缴存状态包括:正常、缓缴、欠缴等。”
【部门规章】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二、办理流程(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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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注销登记;(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8:“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7:“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注销前账存人数、注销前月缴存额、注销原因、个人账户转移说明;宜包括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手机号码;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3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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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国务院决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2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公共服务
940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部门规章】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22:“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2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职工;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21:“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提供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核实;3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错账责任人填写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造成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错账调整手续,并告知错账调整涉及的单位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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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规范性文件】《宁夏住房资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1.2.16..6: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一般有两种情况:失信冻结和协助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冻结;
1住房公积金失信冻结:是指职工因骗提、骗贷等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
2协助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冻结: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决或决定等,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冻结处理。冻结的一般流程及手续: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应写明冻结住房公积金。
在冻结期限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办理提取业务,职工及配偶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还贷签约业务。失信冻结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满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解冻;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冻结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决定等给予解冻。
其他冻结和解冻:1单位因错缴等原因可申请临时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出具解冻申请后解冻;2职工在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属异地贷款冻结。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解冻住房公积金账户;3职工因个人原因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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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
【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行政法规】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2:“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应按相关要求进行。”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3:“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4:“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中的内容,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字,向借款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回执,告知后续手续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5:“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应通过贷款信息系统编制贷款编号,贷款编号应能反映贷款所在城市、受理业务网点、受理时间、受理顺序等信息。每笔贷款应确定唯一贷款编号,作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单据的标示编号。同时,受理人员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并应签署受理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查人员。”
【部门规章】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规范性文件】10《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规范性文件】1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规范性文件】12《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一、调整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20%及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无倍数限制。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及房地产市场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在严格按程序备案报批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和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
【规范性文件】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规范性文件】14《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二、关于购房合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使用期限问题。职工因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八层以上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规范性文件】1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四、全国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外制定。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规范性文件】17《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11〕3号):“3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五年的信息不再采用。5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到期未还的;(2)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3)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4)有其它拖欠借款行为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6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7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内部数据库,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规范性文件】18《关于印发〈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及办理要件〉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20〕18号):“一、政策规定:1、对在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条件,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2、办理“商转公”业务时,申请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申请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和剩余期限。与现行贷款政策冲突的,以现行为准执行。3、实行预审制度,借款人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携带所需手续在缴存地中心或网点进行预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办理“商转公”业务。4、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按二次公积金申请政策执行。5、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6、“商转公”贷款额度以(房屋总价-累计提取金额)与贷款余额就低计算。7、2021年1月1日后办理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若已使用该套房产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8、为有效管控贷款风险,严格落实抵押物,此项业务仅限在银川市管辖区域购买一手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办理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区内其他县市及外省市的房屋暂不受理。”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转公”业务政策:
【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及办理要件〉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20〕18号):“一、政策规定:1、对在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条件,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2、办理“商转公”业务时,申请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申请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和剩余期限。与现行贷款政策冲突的,以现行为准执行。3、实行预审制度,借款人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携带所需手续在缴存地中心或网点进行预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办理“商转公”业务。4、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按二次公积金申请政策执行。5、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6、“商转公”贷款额度以(房屋总价-累计提取金额)与贷款余额就低计算。7、2021年1月1日后办理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若已使用该套房产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8、为有效管控贷款风险,严格落实抵押物,此项业务仅限在银川市管辖区域购买一手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办理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区内其他县市及外省市的房屋暂不受理。”
【规范性文件】2《关于印发〈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及办理要件〉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20〕18号):“二、业务流程:1、借款人携带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贷款基本信息表、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二手房还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在中心业务大厅或银行网点进行预先审核。2、预审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提供相关办理要件到中心业务大厅或银行网点办理此项业务。3、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4、借款人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登记手续。5、中心将“商转公”业务所贷款项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
【规范性文件】3《关于印发〈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及办理要件〉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20〕18号):“三、办理要件:(一)预审要件1、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贷款基本信息表。2、一手房购房合同副本或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且离异时间必须满6个月)。4、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二)受理要件1、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申请有效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2、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3、出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副本或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4、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且离异时间必须满6个月)。5、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的委托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6、借款人本人银行卡(一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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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规范性文件】10《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第三条:“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其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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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规范性文件】10《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第三条:“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其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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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7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10《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规范性文件】1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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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规范性文件】10《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第三条:“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其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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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国务院决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四、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一)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地方政府规章】2《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5号)第五项资金筹集(一)业主自筹。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居住区进行投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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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2:“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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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2:“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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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离休、退休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离休、退休的。”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8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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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3:“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3:“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证明材料: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7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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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境定居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出境定居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4出境定居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出境定居的。”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0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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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范性文件】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规范性文件】2《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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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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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正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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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2:“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应按相关要求进行。”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3:“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4:“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中的内容,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字,向借款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回执,告知后续手续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5:“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应通过贷款信息系统编制贷款编号,贷款编号应能反映贷款所在城市、受理业务网点、受理时间、受理顺序等信息。每笔贷款应确定唯一贷款编号,作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单据的标示编号。同时,受理人员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并应签署受理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查人员。”
【规范性文件】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规范性文件】10《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规范性文件】1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规范性文件】12《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一、调整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20%及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无倍数限制。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及房地产市场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在严格按程序备案报批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和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
【规范性文件】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规范性文件】14《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二、关于购房合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使用期限问题。职工因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八层以上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规范性文件】1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四、全国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外制定。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规范性文件】17《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11〕3号):“3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五年的信息不再采用。5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到期未还的;(2)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3)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4)有其它拖欠借款行为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6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7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内部数据库,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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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2:“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应按相关要求进行。”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3:“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4:“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中的内容,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字,向借款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回执,告知后续手续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5:“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应通过贷款信息系统编制贷款编号,贷款编号应能反映贷款所在城市、受理业务网点、受理时间、受理顺序等信息。每笔贷款应确定唯一贷款编号,作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单据的标示编号。同时,受理人员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并应签署受理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查人员。”
【规范性文件】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规范性文件】10《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规范性文件】1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规范性文件】12《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一、调整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20%及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无倍数限制。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及房地产市场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在严格按程序备案报批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和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
【规范性文件】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规范性文件】14《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二、关于购房合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使用期限问题。职工因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八层以上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规范性文件】1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四、全国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外制定。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规范性文件】17《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11〕3号):“3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五年的信息不再采用。5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到期未还的;(2)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3)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4)有其它拖欠借款行为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6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7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内部数据库,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公共服务
958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2:“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公共服务
959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行政法规】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行政法规】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2:“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应按相关要求进行。”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3:“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4:“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中的内容,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字,向借款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回执,告知后续手续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5:“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应通过贷款信息系统编制贷款编号,贷款编号应能反映贷款所在城市、受理业务网点、受理时间、受理顺序等信息。每笔贷款应确定唯一贷款编号,作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单据的标示编号。同时,受理人员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并应签署受理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查人员。”
【规范性文件】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规范性文件】10《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规范性文件】1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规范性文件】12《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一、调整贷款额度和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20%及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无倍数限制。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及房地产市场库存、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在严格按程序备案报批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和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
【规范性文件】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规范性文件】14《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二、关于购房合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使用期限问题。职工因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八层以上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规范性文件】1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四、全国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外制定。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规范性文件】17《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11〕3号):“3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五年的信息不再采用。5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到期未还的;(2)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3)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4)有其它拖欠借款行为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6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7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内部数据库,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公共服务
960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或终止约定提取(逐月抵扣还贷)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或终止约定提取(逐月抵扣还贷)【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3.2.2:“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3.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公共服务
961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解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解押【部门规章】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6.0.6:“贷款全部回收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押权人应将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押人。”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2.4:“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押权人应将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押人。”
公共服务
962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借款人变更、其他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借款人变更、其他变更)【部门规章】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2.1:“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2.2:“经审核同意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与借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日期,计算应还款金额,并告知借款人足额将还款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以备银行扣划。同时根据提前部分还款后的贷款余额和相应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借款人还款计划。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的,当新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正常月还款额的,借款人需出具担保方同意的书面意见,且新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部门规章】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2.3:“经审核同意办理提前还清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清日期计算还清金额,并告知借款人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以备银行扣划。”
【部门规章】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2.4:“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押权人应将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押人。”
【部门规章】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3.1:“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部门规章】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3.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账户变更,应核实并确认新的还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且应真实有效。核对有误的,应及时联系借款人进行修改。”
【部门规章】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7.1:“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部门规章】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7.3:“经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担保变更的书面协议。”
【部门规章】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7.4:“担保变更涉及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质)押人和抵(质)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部门规章】1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1.1:“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
【部门规章】1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7.1.2:“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公共服务
96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预转现(按转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预转现(按转抵)【行政法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部门规章】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2.1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同时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践的特点,宜优先采用抵押担保,特别是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这种抵押贷款的优势为: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于确定”。
【规范性文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3.2.12:“(四)预转现(按转抵)管理:加强贷后检查,尽快转为抵押正式登记。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及时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跟踪管理抵押登记办理进度。对超期未办妥抵押登记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须纳入“关注”类贷款,及时采取贷后管理措施”。
公共服务
964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地址变更【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二章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65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变更【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66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业务宗旨变更【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67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名称变更【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68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69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二章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70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行政许可
971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业单位设立登记【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许可
972石嘴山市气象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2号)
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07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33项)第3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973石嘴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行政许可
974石嘴山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行政许可
975石嘴山市气象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部门规章】《升放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2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07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33项)第4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976石嘴山市气象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部门规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
977石嘴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部门规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公共服务
978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部门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7〕98号)
第六条自治区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市经委,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委。(四)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五)银川海关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研发设备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自治区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行政确认
979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第四条自治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需核报国家与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实施。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查部门,参照自治区级节能审查管理方式实施。
(四)县级节能审查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地级市节能审查部门做好对通过能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行政许可
980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行政许可
981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其他类别
982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行政许可
983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行政许可
984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全文)。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行政许可
985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在安装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警报网点的设备用房由所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986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内。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行政征收
987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988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二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行政征收
989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行政许可
990石嘴山市统计局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991石嘴山市统计局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992石嘴山市统计局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993石嘴山市统计局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15号)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994石嘴山市统计局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995石嘴山市统计局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996石嘴山市统计局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997石嘴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2019年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许可
998石嘴山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主席令第29号)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全文。
行政许可
999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初次使用申请无线电频率初次使用申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0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续用申请无线电频率续用申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1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终止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终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2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3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30MHz以下固定无线电台(站)30MHz以下固定无线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4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5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业余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行政许可
1006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信息变更无线电台(站)信息变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7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使用终止无线电台(站)使用终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8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30MHz以下移动无线电台(站)30MHz以下移动无线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09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更换无线电台执照更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0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集群通信电台集群通信电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1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2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数据传输电台(站)数据传输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3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30MHz以上固定无线电台(站)30MHz以上固定无线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4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30MHz以上移动无线电台(站)30MHz以上移动无线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5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雷达台(站)雷达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6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民航超短波专用电台(站)民航超短波专用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7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微波电台(站)微波电台(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8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对讲机无线电对讲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19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20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21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GSM—R基站GSM—R基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22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接入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23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GSM—R直放站GSM—R直放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24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1025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行政征收
1026自治区无委办石嘴山市管理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
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其他类别
102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2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2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1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2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3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4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5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6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3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4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41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42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43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全文。
行政确认
1044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全文。
行政确认
1045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全文。
行政确认
1046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全文。
行政确认
104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4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4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1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2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3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4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5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6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5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1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2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3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4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5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6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设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转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6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1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2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3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4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5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6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7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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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8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行政确认
1081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2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3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4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5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6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7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8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款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3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行政确认
1089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业务咨询服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公共服务
1090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费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征收【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行政征收
1091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其他组织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2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外地常设机构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3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4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5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社会团体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6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民办非企业组织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7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外国驻华机构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8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099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0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1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期货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2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3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4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5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6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7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8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09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公布)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行政许可
1110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行政法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文印发)
行政许可
1111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国债兑付业务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单位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及收款单兑付业务操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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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国债兑付业务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个人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及收款单兑付业务操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公共服务
1113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国债兑付业务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及收款单兑付业务操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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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零币、残损人民币兑换投诉处理零币、残损人民币兑换投诉处理零币、残损人民币兑换投诉处理【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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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人民币真伪鉴定人民币真伪鉴定人民币真伪鉴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80号)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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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石嘴山市邮政管理局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家邮政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邮政局决定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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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石嘴山市邮政管理局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范性文件】《国家邮政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邮政局决定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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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除上述规定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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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提取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提取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行政法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处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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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新增(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三、出入境人员携带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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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补办(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三、出入境人员携带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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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单位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行政许可
1123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单位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注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行政许可
1124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单位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行政许可
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付汇事前审核进口付汇事前审核(超过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进口付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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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付汇事前审核进口付汇事前审核(C类企业进口付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27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付汇事前审核进口付汇事前审核(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进口付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2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进口付汇事前审核进口付汇事前审核(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进口付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2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行政许可
1130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行政许可
113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注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行政许可
113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出口收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33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对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出口收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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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错汇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35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C类企业出口收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36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90天以上延期收款的B类企业出口收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1137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超过收汇额度的B类企业出口收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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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含初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含初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六条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4.1授权范围: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局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行政许可
113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备案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备案管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4.2授权范围:由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行政许可
1140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第五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4.3授权范围: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4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7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4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规范性文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第四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
【规范性文件】《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行政许可
1143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3项“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章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第二十节第一百六十二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行政许可
1144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开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93项“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章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第二十节第一百六十二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行政许可
1145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银行总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行政许可
1146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行政许可
1147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行政许可
114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行政许可
114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5授权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1150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行政许可
115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规范性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5.4授权范围:继承财产转移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
115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规范性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5.4授权范围:移民财产转移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行政许可
1153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部门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四十八条: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结汇【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八条: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5.3授权范围: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54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3.6授权范围: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55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行政法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3.2授权范围: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行政许可
1156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行政法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3.1授权范围: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57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3.4授权范围: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行政许可
115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3.5授权范围: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5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3.5授权范围: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60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部门规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3.5授权范围: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行政许可
116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部门规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二条: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5.1授权范围:境内代理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行政许可
116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部门规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第二条: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5.1授权范围:境内代理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63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行政法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3.1授权范围: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行政许可
1164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行政法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3.1授权范围: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65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9授权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行政许可
1166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二条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第二条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8授权范围:1.境外放款登记、变更登记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的,可由放款人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1167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第二条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第二条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14授权范围: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6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第二条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第二条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14授权范围: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6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第六条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5授权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70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规范性文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第二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2授权范围:1.外债签约登记由非银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可由债务人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117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规范性文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第二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2授权范围:非银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7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6授权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1173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内保外贷登记内保外贷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4授权范围:1.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由担保人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由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担保人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1174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内保外贷登记内保外贷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7授权范围: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75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集中登记变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8授权范围: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76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集中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8授权范围: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77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集中登记豁免“违约暂停条款”限制申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8授权范围: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78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规范性文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2.3授权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
1179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非银行债务人还本付息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规范性文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2.4授权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行政许可
1180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行政许可
1181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行政许可
1182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行政许可
1183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规范性文件】《“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财政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联合发文宁扫黄办联〔2019〕4号2019年10月31日起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第二款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行政奖励
1184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发行单位年度核验零售资质单位发行年度核验【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1185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共服务
1186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事迹及相关主题教育烈士事迹及相关主题教育烈士事迹及相关主题教育【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公共服务
1187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事迹及相关主题展览烈士事迹及相关主题展览烈士事迹及相关主题展览【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公共服务
1188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士兵就业专场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专场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专场招聘会【部门条例】《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十三)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退役军人、军烈属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公共服务
1189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及相关史料研究烈士及相关史料研究烈士及相关史料研究【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撰英烈名录。
公共服务
1190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行政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行政确认
1191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评定烈士评定烈士评定【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行政确认
1192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25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部门规章】《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第七条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第二条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宁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宁国土资规发〔2017〕1号)
第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一款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
第二款应当由国土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四款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行政许可
1193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行政许可
1194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行政许可
1195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除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水库项目以外的水利项目核准除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水库项目以外的水利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一、农业水利第二款: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地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补充内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196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公路项目核准公路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三、交通运输第二款: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跨地市的其他公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197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境以及已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境以及已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三、交通运输第三款: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余铁路桥梁、隧道及跨越黄河的独立公路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198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地市输电33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地市输电33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二、能源第六款: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上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33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涉及跨地市输电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涉及跨地市输电的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199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二、能源第十三款: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上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涉及跨地市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跨地市的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200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城镇供水项目核准城镇供水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九、城建第三款:其他城建项目:城市综合地下管廊、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201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九、城建第三款:其他城建项目:城市综合地下管廊、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202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城市综合地下管廊项目核准城市综合地下管廊项目核准【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九、城建第三款:其他城建项目:城市综合地下管廊、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许可
1203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依法不需要审批、核准的,由法定监督部门认定。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行政许可
1204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7〕91号)第四条自治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需核报国家与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实施。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查部门,参照自治区级节能审查管理方式实施。
(四)县级节能审查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地级市节能审查部门做好对通过能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行政许可
1205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科技、信息类项目建议书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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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区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拟建项目,或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016年7月5日)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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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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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议书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016年7月5日)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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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农林水利气象项目建议书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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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事业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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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科技、信息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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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区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拟建项目,或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共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109号)
第二章第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投资管理和项目备案、政府核准及审批职责。
第三章第一条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为管好用好政府投资,确保投资效益,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度。
第三章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全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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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农林水利气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政办发〔2016〕46号)所有条款适用于特殊环节专家评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公共服务
1214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016年7月5日)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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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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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区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拟建项目,或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初步设计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016年7月5日)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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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农林水利气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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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科技、信息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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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016年7月5日)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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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农林水利气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三章第(七)节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第(四)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48号)
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第(六)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资金来源未经会商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每年9月底前,编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部分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第(十)条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央财政资金争取力度。每年12月初,制定下一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加快已争取到的中央资金的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争取、下达和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服务
1221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18号)
第三章(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公共服务
1222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六条依据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设区的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行政许可
1223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1224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2016年05月26日发布)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行政许可
1225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规划条件变更审定规划条件变更审定规划条件变更审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其他类别
1226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行政许可
1227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许可
1228石嘴山市审批局立项规划审批科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许可
1229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44号)
第十一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
1230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1231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其他类别
1232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重新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行政许可
1233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行政许可
1234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遗失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行政许可
1235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首次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行政许可
1236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行政许可
1237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增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行政许可
1238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简单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根据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行政许可
1239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核定【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4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下迁移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240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延续【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4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下迁移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241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4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下迁移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242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遗失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遗失补办【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4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下迁移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243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注销【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4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下迁移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244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
1245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
1246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行政许可
1247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
1248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业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03月11日修订)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城)发〔2013〕33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或专项)规划要求;(九)依法参加养老、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行政许可
1249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行业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03月11日修订)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城)发〔2013〕33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或专项)规划要求;(九)依法参加养老、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行政许可
1250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行业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03月11日修订)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城)发〔2013〕33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或专项)规划要求;(九)依法参加养老、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行政许可
1251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补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补证【行业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03月11日修订)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城)发〔2013〕33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或专项)规划要求;(九)依法参加养老、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行政许可
1252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行业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03月11日修订)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城)发〔2013〕33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或专项)规划要求;(九)依法参加养老、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行政许可
1253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1254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1255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1256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1257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行政许可
1258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行政许可
1259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注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行政许可
1260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补发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补发【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行政许可
1261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1262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2018年3月19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
1263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2018年3月19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
1264石嘴山市审批局工程建设审批科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公共服务
1265石嘴山市审批局勘验评审服务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发布)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
号)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行政许可
1266石嘴山市审批局勘验评审服务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发布)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
号)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行政许可
1267石嘴山市审批局勘验评审服务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发布)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
号)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行政许可
1268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条第一款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1269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270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1271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
1272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273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行政许可
1274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许可
1275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76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77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78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79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80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81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1282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283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许可
1284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
1285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1286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287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288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许可
1289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290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许可
1291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许可
1292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许可
1293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
1294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查询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查询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查询【部门规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公共服务
1295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规范性文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2003年3月13日修订 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公共服务
1296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股权出质的设立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部门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行政确认
1297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股权出质的设立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部门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行政确认
1298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股权出质的设立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部门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行政确认
1299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
1300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行政许可
1301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行政许可
1302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行政许可
1303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行政许可
1304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行政许可
1305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备案)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行政许可
1306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行政许可
1307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308石嘴山市审批局企业登记注册科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行政许可
130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注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注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行政许可
131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企业负责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质量负责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131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补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补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
131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行政许可
132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行政许可
132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行政许可
132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行政许可
132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行政许可
132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企业负责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2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2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2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方式【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2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2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住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3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133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预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
133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办【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其他类别
133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其他类别
133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133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经营地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133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企业名称【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133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133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七十条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133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变更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变更备案【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其他类别
134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134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备案【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其他类别
134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公共服务
134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类别
134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行政许可
134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
134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将附件第81项和82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行政许可
134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
行政许可
134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延期换证(无需评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
行政许可
134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
行政许可
135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36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
行政许可
135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弟4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行政许可
135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弟4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行政许可
135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
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
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许可
135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延续【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135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5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5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变更食品品种明细(设备布局、生产设备设施无变化)【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5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变更食品类别【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5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许可
136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生产者名称【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6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136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行政许可
136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变更住所【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6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变更生产地址【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
136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需现场核查【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行政许可
136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不需现场核查【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行政许可
136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
136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在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行政许可
136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布局流程、主要设施变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
137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
137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者名称变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
137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地址变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5号)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
137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需现场核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行政许可
1374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需现场核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行政许可
1375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延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延续【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
1376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延续食品小销售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延续【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4号)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
1377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延续小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延续【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
1378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小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项目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小销售店;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
1379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食品小销售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项目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小销售店;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
1380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核发【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项目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小销售店;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
1381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补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补发【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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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变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变更【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办结。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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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石嘴山市审批局生产经营许可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注销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注销【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0〕19号2020年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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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石嘴山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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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石嘴山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第四款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规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咽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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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石嘴山市通信管理局“宽带”服务窗口光纤到户审批总平面图通信设施规划审查总平面图通信设施规划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33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31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14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通管联〔2017〕179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增加通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审查事项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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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石嘴山市通信管理局“宽带”服务窗口光纤到户审批施工图通信配套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通信配套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通信基站等通信配套设施,应当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33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31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22号)
行政许可
1388石嘴山市通信管理局“宽带”服务窗口光纤到户审批新建项目通信配套设施专项验收新建项目通信配套设施专项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地方性法规】《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邮政等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通信基站等通信配套设施,应当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等通信配套设施。
  通信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33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31号)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暂行规定》宁建(房)发〔2013〕27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工改办〔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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