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7 10:1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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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323

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317806547C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南路西、朝阳西街南青城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景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嘴山市水务局贺兰山东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南片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源替代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大荣公司西南侧闲置空地内露天堆存约20万吨砂石料,在施工现场露天堆存砂石料约10万吨,均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31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18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申请听证,912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认为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决定继续履行对你公司作出的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石大环罚听告〔2023〕18号)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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