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具有宁夏户籍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购公共租赁住房。驻宁部队符合随军条件家庭,城镇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实行分户管理的个人,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购公共租赁住房。宁夏以外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不含出租汽车)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贫困单亲家庭;
(六)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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