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殡葬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石嘴山市民政局修订了《关于实施全面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依据有关规定,现就该政策进行预公开,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预公开时间: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5日。意见反馈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于5月15日18:00前反馈至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所提意见或建议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个人提交的意见反馈应签署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公众应在公示期内,按照公示要求的方式,提交反馈意见和建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意见,我局将对此事项不再重复征求意见。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联系电话:0952-2013693;
2.电子邮箱:mzj2013693@126.com
3.通讯地址:石嘴山市五岳路51号科技信息大楼1613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石嘴山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5日
关于实施全面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殡葬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全面惠民殡葬政策,对全市遗体火化的城乡居民给予费用减免,同时对采用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奖补。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可及,群众受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改革的原则;
(四)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五)坚持政策引导,创新发展的原则。
二、惠及对象
(一)石嘴山市户籍全体居民;
(二)非石嘴山市户籍,在石嘴山市内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石嘴山市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非石嘴山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石嘴山市因自然灾害、矿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死亡的人员;
(五)石嘴山市公安部门确认为未知名的遗体。
三、火化费用减免
居民亡故后遗体在石嘴山市火化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1130元,超出以下项目、标准之外的费用,不予减免:
1.遗体接运费(含抬运、消毒)360元/具.次;
2.遗体存放费3×50元/具.天;
3.遗体火化费(拣灰炉500元/具);
4.骨灰寄存费12×10元/盒.月。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遗体火化、在政府批准的公墓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指导目录清单》所列的草坪葬、花坛葬、植树葬、骨灰深埋、骨灰撒散、骨灰立体安葬等六种方式之一安葬骨灰的给予奖补资金1000元。
五、资金保障
惠民殡葬减免、奖补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拨付市殡葬管理部门,按季度结算。年终结余退回市财政,若有不足则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拨付。
六、组织领导
惠民殡葬工作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统筹资金予以保障,及时核拨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民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日常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惠民殡葬和奖补政策顺利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在政府批准的公墓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骨灰的,由丧属持火化证、火化等收费发票、逝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入葬公墓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自火化之日起60日内,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火化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发放手续。
(二)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有在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治丧、随地焚烧冥纸冥具、沿街抛洒冥品和逝者遗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骨灰入棺安葬或乱埋乱葬的,不能享受火化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三)全面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3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