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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3-05-31-2023-06-1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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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行政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现将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6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ssajj@163.com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531日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宁应急规发〔20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或从事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与解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局设立专家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局使用专家的科室(中心、支队)(以下简称使用专家单位)和专家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企业、安全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指导相关工作。专家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五条  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政策法规与教育训练科,主任由科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

(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考核及换届;

(三)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四)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审阅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及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专家按照采矿业、制造业、化工、烟花爆竹、电力热力燃气、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建筑业、水利、地质、地震、应急处置、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消防、法律及培训教育等划分专业组,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专业组及专家适时补充调整。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对党忠诚,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敬业,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及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有关的具体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含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身体健康,能参与现场检(审)查及验收、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或有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为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出风险隐患,提出治理整改建议;参与全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为调查处理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全市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论证,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审查及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咨询与指导;

(五)参与应急管理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六)参与全市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

(七)根据县(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按管理程序参与其委派的工作任务;

(八)完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在专家自荐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推荐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聘用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专家从事本规定之活动,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专家填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表》(附件一),向所在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专家所在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专家办推荐;

(三)专家办汇总推荐报名信息,经过遴选、审核后,形成拟选聘专家名单;

(四)审定、公示。经专家办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请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拟选聘专家名单在石嘴山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反映或经核实无异议的,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发文聘任。

  (五)专家办将聘任的专家相关信息及时整理汇总,形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前2个月,有意向继续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专家办按程序报请审定同意后续聘。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由专家办提出申请,经局务会审定后,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专家时,使用专家单位应在工作开展3日前通过钉钉平台流程,逐级报批(使用专家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专家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抄送专家办)。

(二)专家办从专家库当中随机抽取专家,工作结束后3日内使用专家单位要在使用专家的流程中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流程进行存档登记。

(三)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办和使用专家单位根据需要,按程序抽取相应专家,不得随意调整专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可先口头联系专家办抽取专家,后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抽取手续。

(四)因遇特殊情况,无符合聘请条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报经分管领导审定、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聘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专家或临时指派相关人员参与专家工作,按程序和规定支付费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到达的,应提前告知使用专家单位。

第十六条  使用专家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办负责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专家管理系统建设的处室积极沟通,推动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

第十八条  专家办负责建立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工作,制定具体的日常考核、综合考核、评价和培训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专家单位每月20日前将抽取专家的相关表单和评价报专家办,专家办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整理汇总专家使用情况,填写《专家费支出申报表》(附件二),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向专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专家费纳入局年度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具体标准见《专家费用支付标准》(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每年131日前,使用专家单位须向专家办报送上年度专家工作总结及改进本专业工作建议。

  

第六章  专家调整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守则: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派任务。

(二)服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参加委派任务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领应急处置和调查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发现场,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在日常工作和任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使用专家单位报告。

(五)保守国家秘密,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执行专家任务时,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报告、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3年内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或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经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终止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

(一)专家不服从管理,2次不接受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的;

(二)接受工作任务后,无故缺席任务的;

(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作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工作任务的;

(四)每个综合考核周期迟到2次及以上或工作任务未结束,2次及以上擅离职守的;

(五)经证实,2次及以上参加应回避任务的;

(六)擅自向他人透露不符合项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的;

(七)专家工作结论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八)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九)收到举报、检举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

(十)无故未参与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得再行申请,同时抄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一)在参加专家工作时,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经调查是由于专家在参与工作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导致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五)参与专家工作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被服务对象宴请、旅游、高档消费、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及财物的;

  (八)在工作过程中,按照使用单位人员或被检查企业人员授意,弄虚作假的。

  (九)存在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七条  专家办定期在石嘴山政府网站公布终止专家资格名单,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表

2.专家费支出申报表

3.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附件1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表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年限


联系方式


拟申报专业组别


  

  


主要工  作业绩


专家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专家管理

    

  

  

  

    盖章  

      

  

附件2

专家费支出申报表

申报科室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使用

专家

情况

序号

姓名

工作

日期

工作天数

服务

项目

专家费标准

总额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一、咨询、鉴定、论证等

  每人每半天500元,全天1000

二、灾害、事故调查、专项治理和现场应急救援等

  石嘴山市内专家,每人每天650元;石嘴山市外专家,每人每天800元,食宿自理。

三、授课、讲座、培训等

(一)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县处级专家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厅局级专家,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专家,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四、其他临时性劳务标准

参照市场标准或同类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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